异地就医给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带来不便,给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带来医疗费用管理与控制上的困难。其原因,一是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不统一,二是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相互不联网,三是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四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协作。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偿付方式的发展方向是走统一之路。统一药品、治疗项目、医疗设施目录及价格,统一基金支付标准,统一数据信息标准,统一网络系统接口,直至实现医疗保险全国统筹。只有统一了,才能使用最为方便高效的医疗费用异地偿付方式,才能解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难,才能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管理难。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现状是以县为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医疗待遇支付标准差异性非常之大,统一之路任重道远。在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围绕“方便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用、有利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医疗费用”这两个目标,可采取以下几种医疗费用偿付方式。
报销。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采用“报销”的方式对参保人员偿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传统的“报销”方式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参保患者或其亲属将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出院小结)、医保卡等,送回或寄回参保地,由其亲属或单位派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这种方式让参保患者极为不便,并且患者还要承担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报销所带来的损失。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难以核实,就是有人力去外地医院调查核实,其成本也无法承受。但在没有更好的方法之前,“报销”是保患双方无奈的选择。
网络结算。目前由于各统筹地区医保政策不统一,无法在异地就医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但异地住院费用可以通过因特网传输数据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如果统筹地区之间医疗保险信息网已经联网,就能实现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数据传输,进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网络结算。为了实现网络结算,国家应规定全国范围内所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被选定为转诊特约医院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要承担为异地就医患者结算医疗费用的责任。异地就医医院将患者报销医疗费用所需资料,按统一标准格式通过医保专网传输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因特网或医保专网再将资料传输给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将结果传回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传回医院。患者个人向医院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医保基金应承担部分由医院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与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网络结算方式由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承担了责任,方便了参保患者,同时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费用管理。
服务外包。由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差异性很大,医院诊治的患者分散在许多不同的统筹地区,而且每个统筹地区的病例数很少,因此由医院或医院所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来结算医疗费用效率很低、成本很高。应鼓励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向医院提供符合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技术要求的医疗费用统计、结算系统软件,并承担异地就医医院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结算费用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用。服务外包企业既可以接受医院的委托,为医院提供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也可以接受异地就诊患者的委托,为患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由于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的是高度信息化、专业化的服务,服务效率高、成本低,既可以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又可以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所以通过服务外包进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值得推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对异地就医中长期居住外地,特别是回乡或投靠子女永久定居的退休人员来说,解决异地就医最好的方式是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由于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很高,各统筹地区都不愿意接收外地转来的退休人员。国家应制定统一政策法规,明确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规范与标准,并要求各统筹地区都必须遵照执行。要规定什么样的情形能够转移,不同年龄段除个人账户外应按什么标准转移统筹基金。如果向经济发达地区、医疗保险待遇好的地区转移的人员过多,会给这些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带来一些压力。但由于只有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才能转移,再加上经济发达地区生活费用与医疗费用同样相对较高,事实上不会导致随意转移。此外退休人员回原籍或投靠子女,这个城市应该承担一些相当于“半劳保”的责任。因为其子女在这个城市做贡献,这种责任的承担也是一种代际转移。
委托结算。委托结算的前提条件是统一异地就医政策。在全国医疗保险政策统一之前,先统一异地就医政策非常有必要。一是方便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为委托结算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为全国统一医疗保险政策探索积累经验。异地就医应执行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医疗待遇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则,统一异地就医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或统一异地就医按病种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当实际费用高于支付标准时,基金按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当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时,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个人不支付费用);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设置统一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模块;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凭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按异地就医政策结算医疗费用;医院与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委托协议结算费用。采用上述方式,参保患者就诊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十分方便,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事后通过抽查审核,落实各环节责任,医疗费用控制优于直接报销方式。
实现更高层次统筹,就能实现更大范围的自由就诊,减少异地就医。当实现医疗保险全国统筹,异地就医就变成了正常的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全国应统一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目标,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先实现省级统筹,最后实现全国统筹。在统筹过程中,一是要统一药品目录,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信息网络,统一管理基金。二是要落实各地区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基金收支预算责任。科学合理有效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范严格的基金预决算制度,奖罚分明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考核机制,是医疗保险全国统筹的前提条件,否则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难以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报销”是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偿付的传统办法,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网络结算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可以实现,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办法。服务外包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很高,是一种值得鼓励发展的办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只要国家有统一要求较容易实现,是一种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委托结算由于统一了异地就医政策,是一种较为简便易行的办法。实现全国统筹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种最为有效、最为彻底、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