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联合在京召开灾后重建国际经验研讨会,胡晓义副部长出席会议。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和中欧社保项目的专家就灾后重建过程中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经验做了介绍。同时,与会代表就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过程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研讨。会议摘要如下:
一、就业方面的经验
(一)对受灾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日本政府在阪神地震后将就业补贴范围扩大到灾区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持续雇佣有就业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的企业可获得所雇员工的部分工资补贴;为企业支付“雇佣受灾人员奖金”,企业每雇佣一个受灾人员补贴50万日元;向在停业状态下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颁发奖金;对受灾企业及旅游业的临时停业提供停业补助;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贷款,以保障就业稳定。
(二)向灾区求职者和失业人员提供优惠政策
日本阪神地震后,日本的职介所向受灾的求职者开设特别咨询窗口;提供有关就业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咨询援助;实施“上门职业介绍”;向受灾企业停业职工支付相当于离职前工资60-80%的失业补贴;对于享受失业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失业补贴支付60天;根据灾区求职者的需要开展相关职业培训,为45岁以上的培训人员提供培训费补助;为因地震失业的人员提供生活资金贷款;向老年受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2005年8月,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灾害后,美国劳工部专门开设了求职电话热线,为以下三类人员提供服务:为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雇主、愿意在灾区就业的雇员、以及愿意在其他地区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美国劳工部还通过就业服务中心向灾民集中的地点派出专业人员提供就业与职业咨询服务;为受灾的残疾人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为受灾的青年提供职业培训奖学金。
(三)对特殊人群实施就业援助
日本阪神地震后,出现了就业困难群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颁布有关促进受灾失业人员参与公共事业的就业特别措施办法,要求按一定比例雇佣受灾的失业人员,对无技能的劳动者的雇用比例为40%。
(四)向受灾地区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创造就业岗位。
美国劳工部在飓风灾害后,向重灾地区提供了11,610万美元的国家紧急援助款,并向接受37,500名灾民的得克萨斯州提供了7,500万美元的紧急援助款,创造了上万个就业岗位,主要从事灾区废墟清理,衣、食、住等物品分发和相关临时性工作,以及对弱势群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工作。
日本政府运用就业特别基金,为再就业困难的中老年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工作岗位,如重建过程中需要的清扫、保安、儿童短期照料等工作岗位留出一大部分提供给就业困难的中老年人员。
(五)在灾区开展紧急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美国劳工部在飓风灾害后,向重灾地区提供专项拨款,用于开展面向灾民的职业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能源、伤病员护理、交通和安全保卫等与灾区重建关系密切的行业。
印度尼西亚在海啸后实施了紧急公共就业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建立求职者和重建项目所需工作岗位之间的桥梁;通过管理型技术培训和提供金融服务,为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通过针对女企业家的能力建设促进女性就业;通过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工人的就业能力。
斯里兰卡海啸后,通过实施紧急就业服务计划,满足与恢复重建密切相关行业的临时就业需求;通过对企业和工人进行分析,设 计职业技能培训方案,从而解决技能劳动力短缺问题。
印度海啸后,在各种不同职业领域开展培训活动,如计算机、车辆维修和保养、手工艺制作等,帮助受灾害影响的群体就业。
(六)促进企业复兴,创造就业岗位
泰国在海啸后帮助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与经营。采取的措施包括:培训正规旅游行业的雇主和工人;协助微型和小型企业获得商业金融服务;扶持非正规部门企业和自营就业者。在印度,主要通过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帮助企业家创业。
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
(一)日本政府在阪神地震后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日本阪神地区强烈地震后,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政府制定了《阪神、淡路大地震特别财政援助及补助的相关法律》,对“医疗保险”、“船员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律制定了补充规定。该规定在1995年1月17日—12月31日间,对受灾参保人员实施保险优惠,免除其保险缴费、减免其按规定应自付的医药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补充规定旨在避免参保人员因震灾无力缴费而停保,并使那些严重受灾人员享受到优惠保险待遇,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英国灾后社会保障规定
1.工伤致残补助
如果一个人成为残疾人,无论是否因为工伤、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在前28周,他可以享受法定的由雇主支付的伤病工资。在工伤或职业病致残91天后,雇员享有工伤致残补助,这与本人是否缴费无关,而与工人因残疾而丧失的身体机能有关。该补助由国家税收支付,而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2.求职津贴
求职津贴是支付给失业人员找工作的政府补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缴费为基础的求职津贴,支付给那些在过去两年内满足缴费条件的求职人员,期限为6个月,从社会保险缴费中支出。另一种是与个人收入相关的求职津贴,支付给收入较低的求职人员,从国家税收中列支。还有一些针对临时下岗工人的特别条款,由于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可以享受13周福利待遇,13周后他们就和其他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医疗保险待遇
在英国,医疗待遇和伤残康复由国民保健体系提供,不是以缴费为条件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医院治疗和医生诊断咨询是免费的,但门诊病人处方费用固定,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某些慢性病病人和低收入人群,门诊处方费也全免。
三、有关考虑与建议
(一)医疗保险方面
建议对地震中失出土地的农民和失业职工在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费用方面采取紧急措施,使他们不至于个人没有缴纳保险费而失去享受医疗待遇资格;为了减轻受灾人员医疗费用支付负担,应该降低参保人员的自费比例以及提高报销最高限额,同时采取措施解决受灾人员异地医疗的报销问题;从中央政府预算拨付的抗震救灾援助资金中支付受灾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通过中央政府预算拨款的特殊援助项目支付长期医疗费用。
(二)失业保险方面
建议对于那些因受灾后面临长期失业的职工,提高其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延长领取待遇的时间,或采取类似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
(三)资金筹集方面
建议提高四川、甘肃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筹集有关待遇支付资金。
(四)避免产生依赖
国际经验表明,各种援助措施都应注意避免灾区和灾民对政府产生过度的依赖心理,进而降低其自身的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和能力。建议政府在灾后规划重建过程中要充分顾及受灾人员的意愿,注重发挥受灾人员自身的积极性,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鼓励他们积极投身重建家园,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