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新闻

立法筑牢民生之本

发布日期:2010-01-14
来源: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就业促进法》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综述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不仅牵动普通百姓的心,而且关乎社会安定与和睦。20078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全民充分就业,和谐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8年底以来,江苏、天津等地先后出台了促进就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促进就业政府责任、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健全法规 狠抓落实

    制定《就业促进法》配套法规,是各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

    天津市于200917日通过了《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天津市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宁夏在全面贯彻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宁夏全民创业活动,鲜明地提出了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创业和就业机制的新要求,于2009527日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扩大就业放在突出位置,依法履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湖南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财政投入,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落实企业内部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和加强对教育机构的指导等措施,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

    吉林明确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和工作需要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也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服务,多渠道拓展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来源。强化了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比例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一体化公共服务模式。

    扶持创业发展 以创业带动就业

    在推动就业方面,天津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对创业成功率高、促进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促进就业的成效给予资金补贴。河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扶持,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宁夏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服务;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信贷、保险,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为创业者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就业促进法》及各地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让劳动者既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又能切身感受到来自法律的切实保障,他们的信心就会更加充足,行为也会充满理性,社会必将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