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区教育局职改办):
根据《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沪府办〔2015〕12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23〕51号)等文件精神,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由我院负责组织本市德育一等12门学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地理、生物、校外教育、计算机、跨学科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德育一、德育二、教育管理、教育和心理学、特殊教育以及社区教育等12门学科中的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等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基础教育的在岗教师。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人员,应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4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其学历、任职资历、教科研成果等评审条件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申报教师所提交的教科研成果取得截止时间为申报截止日,且其中至少有一项已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符合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符合援藏援疆援青支教政策的教师除外。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文件,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本市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二)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三)根据沪教委规〔2018〕4号文件精神,对高评委未获通过,次年一般不得连续申报。如新的一年在教育教学业绩或成果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对本市基础教育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并由本人申请,且经学校、区教育局推荐可连续申报。
(四)根据沪教委规〔2018〕4号的文件精神,对任职资历未达到文件要求,或学历未达文件要求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本市基础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发挥重大作用的,如任中级职务以来,主持过省(市)级以上重大教育改革实践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以前三位署名作者申报的成果获省(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可以破格评审。其中,资历破格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根据市教委《上海市少先队辅导员参加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条件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报德育二组(少先队教育专业):(1)各初中、小学在岗专职从事少先队教育的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分管少先队教育的党政干部。(2)各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教研员。(3)各初中、小学担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累计满8年,在少先队教育、少先队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队集体曾获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曾获区级及以上少先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六)根据市教委要求,符合以下条件教师可申报社区教育学科:1.机构范围:申报社区教育学科的教师,应是在区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包括挂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牌子的成人学校)中,专职从事社区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未挂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牌子的成人学校不属于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的范围。2.教师资格要求:申报社区教育学科的教师,应具有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七)根据沪教委规〔2018〕4号的文件要求,高中教师应有不少于1个学年的初中或乡村学校教学经历。时间计算是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初中或乡村学校教学经历已满一学年。
(八)根据沪府办〔2015〕120号、沪教委规〔2018〕4号文件精神,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外语计算机成绩、论文发表可不作为刚性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担任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满4年且考核特别优秀的,可申报评聘高级教师。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可优先考虑。关于乡村学校范围请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23〕51号)。乡村学校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是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九)根据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支教教师评聘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高级职称的有关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支教教师任现职以来: 1.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担任中级职务累计满4年者,可申报高级教师职称。2.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支教期间在当地所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可视作在区级刊物发表的论文。3.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经历视同乡村学校教学经历。4. 援藏援疆援青以及援滇(涉藏地区)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论文发表不作为申报评聘的必要条件。5. 援滇(非涉藏地区)援派期为1.5年以上的,支教工作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享受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政策,论文发表不作为申报评聘的必要条件。除上述条件特别规定外,支教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其他条件仍需符合相应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评审内容和程序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接受区教育局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接受符合市教委文件要求,并经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公示5个工作日的申报者材料,包括相关表格、各类证书及反映本人教学工作实绩、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学科评议组专家在随堂听课与面试答辩、专业能力测试、审阅材料等基础上,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高评委。最终,高评委评审通过人员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获得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根据教育信息化工作要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等形式。申报教师、学校须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填写基本信息、学校审核意见等,《申报表》及有关表格等网上导出打印。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8月26日-9月15日)
请各区教育局职改办于9月15日前将各区填写的《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区教育局公章)、《任教课程表》(A4一式一份,盖学校公章)、及教师申报材料(纸质具体要求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本院,且在申报系统中完成审核并提交。
(二)随堂听课与面试答辩(含专业能力测试)(11月-12月)
根据申报情况,高评委办公室将于11月-12月组织听课、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等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每位申报教师需交纳随堂听课(面试、笔试)费等400元整,评审费650元整,总计1050元整。在本院完成申报人员基本任职条件审核后,向各区发出书面收费通知,请各区及时将费用划入本院帐户,汇款凭证上需注明“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费”。(帐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316256-03000991561,上海银行思南支行)
六、联系方式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老师 54032721
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108室 邮编:200031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2024年8月19日